談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談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律果簽 Legalsign 編輯部 2022-06-12 5118

生活中所做的各種決定,大多和契約拖不了關係,小至買便當、購票搭車,大至辦信用卡、買保險、結婚等等。契約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影響程度可大可小,基於某些契約影響較大或其它特殊考量,立法機關針對一些法律行為,規定一定要符合法條所規定的要件才可成立,這就是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的差異。

結婚離婚 屬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可以就字面上理解,需要特定方式與不需要特定方式;這個「方式」也因案而異。如果需要一定的方式,則法律中會特別記載,基於契約自由、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

就如同兩人要登記結婚,結婚就是一種典型的要式契約,婚姻非兒戲且事涉重大,影響後續的生兒育女、財產歸屬等等,因此民法第982條載明:「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特別規定,結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

離婚與結婚一樣,屬於要式契約,不過訂婚,民法上稱為「婚約」,沒有法定的形式要件,當兩人互相同意訂婚時,婚約就成立,是不要式契約。

 

借錢、贈與、委託、買賣 屬不要式契約  

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當甲對乙說:「借我100元!」乙掏出100元遞給甲,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乙透過動作表示答應,就屬「不要式契約」;將東西贈與他人、委託他人代辦事項和買物賣物也都一樣是「不要式契約」

可見,契約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是在面對面、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社群軟體上都可成立合約,不過為了避免日後起爭執,不要式契約仍可透過簽訂契約,來保障雙方權益。

 

了解契約價值 善用電子契約  

在現今已全面E化的時代,不要式契約更可以透過電子簽名及電子簽約來達成效力,只要能夠在法庭上成為強而有力的證據,便達到一份契約所應具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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