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生活上的各種經濟、日用或娛樂所需,我們必須進行買賣、受雇、租賃等契約行為,民法保障我們每個人都可憑著自由意志選擇締約與否,以及締約對象、方式及內容。買賣契約是最典型的契約之一,買方(顧客)可自由選擇店家(賣方)進行交易消費,同理,店家當然也可以選擇顧客,也因此若店家拒絕服務奧客,是合理不違法的。
契約自由原則是近代民法基本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契約,法律一概予以保護,這個自由包含5種形式:締約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內容決定自由、變更或廢棄自由、方式自由。
舉例來說,小米希望在手機門市以1萬元購買一支智慧型手機,便是與店家成立一份買賣契約;那麼決定要不要購買、要買哪一款、要去哪一家店購買,小米都可以依據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若是店家同意,也可以轉帳付款、郵寄取貨,這些都是法律保障的契約自由;若在成立契約時無特別限制,甚至在購買後也可以退換貨,有變更或廢棄的自由。
不過為維持公共社會秩序與平等,生活中仍有小部分「強制契約」的情況,這類型的契約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在特殊情況下,個人或企業負有因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像是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電業、自來水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醫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
法律保障每個人的契約自由,無論是客人還是店家、乘客還是客運司機、勞工還是企業,在契約中都是平等的存在,也因此「花錢的人最大」這樣的觀念就需要被釐清了。若是一名旅客醉醺醺的要搭計程車,司機能否拒載?顧客未配戴口罩上門,店家能否禁止他進門交易呢?
依據契約自由的相對人選擇自由,旅客可以自由選擇要搭哪一台計程車,計程車司機也可以指定服務特定人群;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和顧客相互間都有「挑選」的自由。餐廳訂出低消限制讓客人自由選擇是否要消費,也是契約自由的體現。
在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民法第148條),契約自由原則讓每個人享有充分的選擇權,但也並非毫無限制,政府為落實公平正義,會對某些契約內容加以規範,例如透過《勞動基準法》規範勞動契約。了解契約的自由與限制等同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是每個人乃至小店家、大企業都必須具備的知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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