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說不做不算數 民法裡的例外-要物契約

光說不做不算數 民法裡的例外-要物契約

律果簽 Legalsign 編輯部 2022-07-18 2779

生活中常見的契約百百種,依據是否需要特定方式才得以成立,可分為要式與不要式契約;若依據是否需要交付約定物才能成立來區分,則有要物與不要物契約兩種,這個約定之物可以是金錢或物品,因此若是沒有交付約定物,契約談妥到什麼程度都不算成立喔。

要物契約 交付物品才算數 

契約的成立要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標的物,三者須兼備才能成立,這是民法契約中的大方向,但仍有些契約屬例外,在上述三者以外還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契約才算成立,這類契約被稱為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

像是A向B借車使用,B就算口頭答應,契約也不算成立,而是直到B將車交給A,這個借貸契約才算成立;又或者是甲希望將東西寄放在乙身上,乙允諾代為保管,但直到甲將東西交給乙,契約才算數。

諾成契約 口頭承諾契約就成  

反之,不需要交付約定物的則是不要物契約,又稱諾成契約,只要口頭承「諾」、雙方合意,契約就「成」,不須以「約定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常見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都屬於諾成契約。

舉例來說,A向B購買一台車,雙方談妥型號車款和價金後,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就此成立,不以實際交付物品或金錢為成立要件。

由於在生活中動輒面臨契約,因此為了生活便捷,在民法中,以諾成契約為主,除非有法律明文規範者,皆以「諾成」契約為主。現行法律中沒有特別規範勞動契約需先交付約定物,因此勞動契約亦屬於「諾成」契約。

在面試後,雇主發出的「錄取通知」,即是雇主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勞工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信時,且勞工也回覆表示將依約到職,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勞動契約即成立,即使勞工尚未報到、提供勞務,雙方之勞動契約仍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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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生活中常聽到借貸被積欠者一翻兩瞪眼,或是勞資雙方已確定聘僱,勞工卻於報到當日放鴿子,讓企業蒙受損失。可見,民法賦予絕大多數的契約充分自由,但考量往後可能的爭議和變動性,有時還是有憑有據為宜,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後續處理曠日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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