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中的債務關係  談生活中常見的雙務契約

契約中的債務關係 談生活中常見的雙務契約

律果簽 Legalsign 編輯部 2022-07-21 3855

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債」,多是表示欠錢的意思,但在契約中,所稱的「債務」,則是需付出債(所虧欠之物)的義務,若立契約雙方都需互負債務,則互為債務人、債權人,稱為雙務契約,若只有一方則稱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  雙方互有債務義務 

買賣、租賃、合夥、雇傭等,都是雙務契約,以買賣契約為例,一方的債務是金錢,另一方則是物品,這樣的互負債務具有對價關係,缺少任一方,則契約就不會成立。

生活中也不乏僅有一方有需付出債務的單務契約,例如贈與契約,若甲有意將房地產贈與給乙,乙也接受贈與,則甲與乙之間成立贈與契約,受贈人乙不須負擔任何金錢、時間、人力等報酬,就能獲得該房產;是典型的單務契約。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同樣的契約類型有可能是單務也有可能是雙務,例如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法律上並未規定委任一定需付價金,因此有可能是有償或無償,通常無償委任為單務契約;有償委任為雙務契約。民法賦予人民充分的空間,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皆可自由訂定。

雙務契約的保障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由於雙務契約同時涉及雙邊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因此在民法中另有保護措施條款,以維持契約的秩序,分別是民法第264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及民法第266條的危險負擔。

我們常聽到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寫照;因契約互負債務的雙方,在一方當事人未為對價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以買賣房屋為例,若甲向乙買了一間房屋,而且已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卻遲遲未付清全額款項,這時候乙可以向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盡快將款項結清,才會完成交屋。

日常生活中難免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在擬定契約時無法預見與避免,若是發生這樣無法歸責於任一方的情況,該由誰承擔呢?此時則可主張危險負擔。

民法第266條針對危險負擔的條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舉例來說,甲向乙購買房屋,雙方已成立契約且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突然發生地震將該房震垮,乙無法如期交付房屋,此時情形便可適用危險負擔,甲便不再需要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雙方應另議契約。

讀懂契約 解決爭端   

經營企業需涉及的承攬、雇傭、交易、保險等契約都是雙務契約,因此在訂立契約時瞭解契約類型所需負擔的義務格外重要,面對爭議時也能於法有據解決問題。避免落入契約陷阱,讓自己的權益受了損失,現在律果簽(LegalSign)除了電子簽約系統之外,更導入了Meeting Room功能,與律師在線直接進行諮詢,為您精準把關所有契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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