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交易是契約、租屋賣房也是契約,不論是書面、口頭還是電子方式,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際行為都是在簽訂契約,但總不可能每一項細節都規範清楚,才成立契約,不只曠日廢時且未必需要;因此民法上特別記載了「推定契約成立」這個情況,只要必要項目雙方意思一致,就算其他細節沒有談到,仍可假定契約成立。
民法中的「推定」兩字,類似「假設」之意,主要是為了避免繁文冗節造成麻煩與困難,所以法律容許先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當事人若事後舉證,也可以推翻這個效果。
雖是法律容許,但也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必要項目必須具備。民法153條第二項記載如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必要之點,一般來說,就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以買賣契約為例,售價(法律上稱價金)和買賣目標品項就是這必要之點;買家A向賣家B購買一支智慧型手機,若雙方因售價談不攏,那麼這個買賣契約便不可能成立;但若已確定售價和該手機款式型號了,A、B雙方也均同意這筆交易,則可推定契約成立,後續A與B若因為該面交或寄件取貨發生爭議,任一方都不能因此主張契約不成立,因為「交易方式」是「非必要之點」。
不過,法律沒有針對每種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做規範,所以契約的必要之點要透過每個案件類型評估,依照常理及法規,在契約的哪些項目是必要的,哪些項目是不必要的。
同樣以買賣契約為例,若買家A看到手機款式型號已經決定購買且也已經付了售價20%當作定金,賣家B也收下了,這樣也是可以推定契約成立的。所謂的定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民法248條載明:「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若已有出現定金收受的情況,彼此就有履行契約承諾的義務,意即賣家B不能再把該手機賣給別人,買家也不能任意的棄單。支付「定金」有推定契約成立的效果,雙方都不能隨便否認契約成立;至於如果發生無法履約的情形,定金該如何處理,民法上也有所規範。。
契約是人與人的連結,「推定契約成立」則是民法實踐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盡量促使交易的成立變得簡單的方法。不過難免的,當下雙方因合意達成契約,後續也可能因各種原因產生變化,也因此,看懂契約重點、特殊名詞的涵義,是了解契約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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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ign.ai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