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價具有法律效力!搞懂要約與要約的引誘

商品標價具有法律效力!搞懂要約與要約的引誘

律果簽 Legalsign 編輯部 2022-06-05 8554

為了完成買賣交易,日常生活中各行各業都會透過各種方式吸引客人成立契約,但其實,貨架上某項商品前的標價,和發布廣告推出優惠售價,雖然都是為了成立契約,前後兩者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卻不相同,前者是「要約」,後者則是「要約的引誘」。

要約,先伸出手的那一方 

契約成立之前,有一方先伸出手,表示有想要跟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這些就是要約-訂定契約的前奏曲。要約又被稱為「邀」約,先伸出手的那方,可以是人、可以是店家或公司,舉例來說,超商在商品前標註價位,讓顧客得知價錢並拿取商品購買結帳,這就是要約。

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標的是契約三元素,至於要約,其實就是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只不過這個意思表示已有一定的內容(如產品的標價),若接受要約的另一方也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像是去櫃台結帳),契約就能成立。

 

要約的引誘,主動招手的行為 

不過,走在路上經常看到「三房一廳新建案,總價990萬起」、「汽油明天即將漲價」等等醒目廣告標語,或是前面案例中的機票優惠廣告行銷手法,吸引顧客來洽詢或進一步購買,這個情形有另一個專有名稱,叫做「要約的引誘」,是某一方向對方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是一個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這時必須要有具體的人來表示出訂立契約的要約,另外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人承諾,才會成立契約。

 

要約的引誘沒有要約拘束力  

「要約」與「要約的引誘」看似相近,其實有法律效力上大不同。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依據《民法》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意即要約一經生效,即對要約發出人產生拘束力,除非有預先聲明,否則該拘束力使要約發出人不得變更要約內容或撤回要約。

但是要約的引誘,並不會發生要約的拘束力,直到對方因為要約的引誘,而向另一方表示希望可以依「要約的引誘」的內容締約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約。所以上述的建案廣告、油價漲價降價標語,都算是要約的引誘,沒有不得更動撤回的約束力。

民法中的要約、要約的引誘與承諾的概念,與契約是否成立生效和後續的法律效果息息相關,一旦成立生效,就伴隨著相對的法律效力,因此,對企業來說了解契約、要約等法律概念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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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ign.ai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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