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只要成立就一定生效嗎

契約只要成立就一定生效嗎

律果簽 Legalsign 編輯部 2022-05-27 17665

風靡全球的韓劇《魷魚遊戲》,劇情講述一神秘組織以高額獎金吸引窮途末路的人參與致命遊戲,隨著關卡前進,考驗親情、友情與人性。劇中遊戲成員與該組織達成合意而成立契約,不論任何情況,都必須不斷進行這場拿自己性命當籌碼的契約,但若拉回現實,這樣的契約有效嗎?

契約成立與生效  

契約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標的三成立要件都具備,若當事人未就契約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像是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契約達成書面的協定,那麼契約就不成立。

但成立之後是否有效、產生具有力量的法律效果,又是另一回事。對於契約生效的條件,民法總則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一、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第二、法律行為的標的必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第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健全。且依據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亦即,若是契約(法律行為)成立後,經法官判斷標的不適法、沒有實現可能、標的無法確定、不妥當,則契約無效。

簡單來說,若契約這項法律行為欠缺成立要件,則契約不成立;若契約欠缺生效要件,則契約可能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以《魷魚遊戲》的劇情為例,舉辦致命遊戲的神秘組織,與參賽者簽下契約,敗者將面臨以死淘汰的命運,在我國法律上顯有違公序良俗、不適法,雖然契約成立,但有無效的可能。

特別生效要件,契約中的PS.  

如果立下契約的雙方對契約有特別的要求和註記,則可增加「特別生效要件」,像是附條件或期限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舉例來說,我們在租屋簽約時,假設合約載明租賃期間是從民國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雖然雙方在民國111年5月1日就簽訂契約,契約具有一般生效要件而成立,但特別生效要件規範至民國111年6月1日才契約才生效。

撤銷意思表示,民法對自由意志的保障  

契約是人與人的連結,雙方在意思表示一致下,方能成立,顯見民法十分重視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我國民法也明確規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健全是契約生效要件之一。但在極端情況下所成立的契約,仍必須履行嗎?
依據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民事判例也曾提及,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意即在被詐欺或脅迫之下成立的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若舉證獲法院認可,則得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如地球自轉,法治社會則像公轉,各自運行同時互相影響牽引。簽訂契約時各種可能的情境,民法幾乎都已囊括羅列,熟悉並了解法律與自我權利義務,才能夠讓生活更加穩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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