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聽到各種人與人之間簽約、締約類型,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這些比較常見的契約類型,為了便於歸納與指稱,民法上賦予它們如上述特定的名稱,但民法賦予人民充分的立約自由,就算沒有名稱,也可以成為契約,獲得法律上的效力,這就是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民法第153條第1項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意思就是,我們在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訂立契約。
不過隨社會的演進,還是有些契約較常發生,就如同結婚、雇傭、買賣,會發生在每個人的生活中,如果不加以分類並規範,可能讓人混淆與無所適從,因此這些契約便設有專章加以特別規定,這就是有名契約,又稱為「典型契約」。
民法債篇對於一般常用之契約,訂有24種契約類型,例如民法第 345 條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就是民法中對買賣這個契約的命名與規範。
那麼,上述24種以外,沒有名稱、無從定義的,就沒有法律地位或效力嗎? 這些法律並沒有賦與一定名稱的契約,稱為無名契約,又名「非典型契約」,雖然沒有設定特別規定,但假設法律行為之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而無名之所以無名,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真的在法律上沒有特定名稱,一種則是混合了2種以上的契約類型,無從歸類,因而無名,前者是純粹無名契約,後者則被稱為混合契約。
將這些契約依類型做分類而成為有名契約,在遇到爭議時,就可以很快且具體的對照到有名契約所涉及的法條與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
無名契約遇到爭議時,若是純粹無名契約,則法院會依據性質相似的契約類型加以檢視,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混合契約的話,就會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其規定,藉此保障雙方的權益。
因應資訊經濟交易或網路社會活動的變遷,契約型態逐漸豐富與充滿變化,契約的分類乍看之下很生硬,實際上,有了定性與歸類,才能讓立約雙方更有依據可循,常見的契約也在法律上更有條理與脈絡。隨時代變化,也曾發生過去少見的契約,今日成為普遍,而在法律中增訂,從無名變為有名的案例。
不變的是。法律是一種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的社會生活規範,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搞懂有名與無名契約,才能更認識自己所定的契約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及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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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ign.ai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