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閱讀及同意遵守上述條款及細則。」這一句話對你來說是否似曾相識?舉凡註冊登入購物網站、申辦信用卡或加入組織成為會員,在一些注意事項條文的最後,經常出現這句話以及須勾選的方框,必須點擊才能繼續流程。其實,當你點選的同時,就已做出「承諾」,而與對方簽立下一份契約。
日常生活中,許多事物都需要雙方同意、達成協議,才能進行,像是旅客需以票證或現金方式付費,公車業者才同意旅客上車並載送;病人要簽下手術同意書,醫師才得以動手術;健身房需要顧客成為會員,才能入內運動,看似平凡的大小事,背後都是靠著契約才得以成立。
那麼契約的根據是什麼呢?根據我國民法 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是指簽約的雙方為了創造、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合意達成的協議。
過往我們對契約的印象往往都是白紙黑字,需要雙方在紙上畫押用印,才算經雙方同意簽下契約,如房租契約、結婚契約、保險契約;但由於契約多半不以書面為必要,隨著網路科技發達以及生活日常所需,人們有越來越多紀錄契約內容的方式,例如通訊軟體、網站等,都以電磁紀錄的方式保存雙方的契約,我國甚至早已訂定「電子簽章法」,讓應以書面格式簽訂的契約,也能透過電子文件的方式簽訂,不再將契約侷限於紙本。
所以,不管有沒有書面為憑據,都可以成為一份契約。
生活中有許多不同事物需要依靠他人才能進行,也因此契約有非常多種類,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出版、委任、運送(含物品運送與旅客運送)等等。比較常見的是「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合法成立,並不需特定的格式或形式。
但像是結婚、買屋賣屋等等茲事體大,法律為使當事人慎重行事,並確保契約的存在與內容完整,特別規定有些契約需遵循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成立,這些則被稱為「要式契約」。如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就是對結婚這項契約有特殊的規定。諸如此類的要式契約,通通都在民法內有細載規範。
當然,契約有其自由性,但也不可漫無章法的約定。契約有效的前提,就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背法定要式規定,且當事人具行為能力。
當契約成立後,其中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即有權請求他方履行,或請求其賠償因不履行義務的所造成的損害,不會因為沒有書面而失去效力,諸如證人、簽收單、收據等,都可作為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且契約既然是由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自得依當事人合意而變更或解除(終止)。
看到這邊是不是對契約有更深一層、更不同的認識呢?總結來說,契約就是雙方在意思一致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一份承諾,並不是指一份紙本合約,也就是說,一份契約書中可能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未必要書面才能成立,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來代替紙本。
搞懂契約的定義,未來在勾選「我同意」的時候,也會覺得更踏實吧!契約,讓每個人在生活中的所做所為更有保障。
如同文章前面提到的,現在的契約早已不用把它印出來白紙黑字簽名,才能有法律效力,多家企業導入的律果簽(LegalSign),透過快速安全且合法的電子簽名技術,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透過系統追蹤及管理文件簽署,大幅縮短契約往來的時間,不僅提高作業的效率,更可以減少碳足跡,達到環保的目標!歡迎點選下方諮詢或到我們的產品頁面了解更多律果簽(LegalSign)產品功能,以及能為您帶來哪些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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