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一聲掃碼即付款的電子支付方式近年來已逐漸取代現金,成為主要支付工具之一,從夜市到大飯店,從公車到高鐵,一機在手都可暢行使用,但隨使用率上升,消費爭議也增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與電子支付業者雙方權益,律果簽Legalsign.ai為您精簡抓出重點,有意引進電子支付的商家請留意,電子支付商更必須要知道。
過去的法規規範消費者、引進電子支付的特約商家與電子支付營運商三方,不過隨著電子支付普及,為符合現今的消費趨勢,並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會今金管會的新制已於111年7月1日上路,這份契約明定適用對象為「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
如果沒有符合規定,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若再次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新制將掛失止付、退費限制等常見爭議納入規範,凡使用者決定使用電子支付,與電子支付商簽訂定型化契約,則契約均需遵守這份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至於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間之商業條件、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則由雙方依實際商業合作模式,另行簽約。
為使消費者有更好的消費體驗,並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亦開放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方便外籍移工將款項匯回外籍移工的母國(家鄉)。
過去規範中,電子票證不屬電子支付範圍,現行條文已將電子票證整併納入,增訂儲值卡業務服務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事項規定,也增訂儲值卡業務服務相關事項說明。
契約中心新增電子支付、記名式儲值卡的掛失處理規則
1.「電子支付帳戶」部分:消費者發現電子支付帳戶有被冒用或盜用情事,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停止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2.「記名式儲值卡」部分:消費者發現記名式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情事,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但無記名式儲值卡因實務難以辨識失主,故無法為掛失止付。
另外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業者也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藉此維護消費者權益。
3. 不得記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過去曾有儲值卡在契約上記載「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等不合理情事,新制中一律禁止。
電子支付的消費爭議以掛失、退費類型最常發生,這份新上路的定型化契約為此提供詳盡的規範,適用於消費者與電子支付業者,凡消費者有意開通電子支付方式,則業者提供的契約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律果簽Legalsign.ai也要提醒電子支付商,應與消費者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將客戶服務聯繫方式清晰呈現,也必須落實客服的員工教育訓練,打造完整精緻的消費流程體驗,讓消費者在享受便捷生活同時安心無憂,消費爭議自然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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