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優惠誰不愛?抓準商機,不少旅宿業、餐廳、百貨、休閒娛樂業者紛紛推出價格更優惠的禮券、住宿券吸引消費者購買,乍看之下能刺激經濟,但若沒有訂定正確的使用規則,消費糾紛隨時可能找上門。
消費者購買禮券,等同與發行者簽訂契約,因此禮券的發行與使用需遵照行政院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遺失補發機制、使用期限、使用規則的訂定都羅列在內;禮券一旦發行回收不易,因此執行上不可不慎,企業經營者在拚經濟之前,先了解這份定型化契約的遊戲規則吧!
一般我們所熟悉的禮券可以分為商品禮券和現金禮券,前者如住宿券、泡湯券等票券,發行人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消費者購買禮券後,可以持禮券兌換該禮券所記載的商品或服務;後者則如百貨禮券,發行人在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若是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券,不算在內。
市面上各行各業禮券百百種,形式也不一,我國政府110年起將不同行業發行的18種禮券整合成統一版本,不論發行行業別、紙本禮券還是電子禮券,發行人都必須依據經濟部所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使用規範。
禮券的使用條款一般記載於禮券背面,電子禮券則是在網頁下方載明,使用方式、面額等依各家訂定,但應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項目,需要發行人特別留意。
禮券放過期怎麼辦?禮券的使用期限是最常引起糾紛的原因之一,Legalsign律果簽提醒企業經營者與禮券發行人,經濟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明確規定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為消費者已經先付出等值的金錢購買服務、禮券,若限制使用期限,就表示侵害了消費者事先付款應獲得服務、商品的權利。若是使用條款有使用期限,或是使用期限自出售日起算少於一年,則會被視為無效,意即若是禮券逾期,業者仍應讓消費者使用,才不會違法。
1. 公司去年發行並販售禮券,今年即將面臨經營權轉手,有上百張禮券還沒使用回收,該怎麼辦?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政府要求禮券發行業者,在發行禮券前必須執行在金融機構行履約保證、同業連帶保證、開立信託專戶等任一履約保證方式。因此若企業內部經營權面臨變更,業者本身的設立未有變更,並不會影響原先對外所為的一切交易行為,接手的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之前經營團隊所發行的禮券。
但若該企業結束經營,新業者並無義務承繼舊業者的權利義務,則禮券形同作廢;此時因應具備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可依禮券所載履約方式請求金融機構退錢或至其他業者購買商品(服務)。若禮券上無履約保證機制時,消費者僅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禮券發行業者請求賠償損害。
2. 顧客購買大量禮券,半年後未使用希望退貨,處理程序繁複,發行人可否收取手續費?
消費者購買禮券等同預先購買服務或商品,與業者訂定買賣契約,因此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自然具有契約的變更自由。
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也載明若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但其費用不得逾返還金額百分之3;若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退還禮券者(如旅宿業結束營業),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發行禮券眉角多,其中使用期限、規定國定假日不能使用、使用期限不到一年這些關於時效性的問題,最常引發消費爭議,企業經營者必須多加留意。
在發行禮券前,建議企業經營者事先與法律顧問商討使用條款,遵守經濟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發行禮券後,也應落實員工教育訓練,面對消費者詢問、使用與反應時才能應對得宜,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同時,也應維持消費者溝通管道的暢通,做足準備與應對,才能獲得發行禮券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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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ign.ai 編輯部